近日,成都市出台《成都市老旧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维修保障机制覆盖到了全市所有老旧住宅小区,规定老旧住宅小区需制定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以明确本小区维修资金交存、续交、业主自管、应急使用情形和流程等事项,并将上述内容统一提交业主表决,确保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强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制度
预先授权 提升维修资金管理及决策效率
《办法》明确,老旧住宅小区已设立业主大会的,业委会应拟定订本小区的维修资金管理公约,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拟定订。维修资金管理公约须公示不少于7日,经“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表决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
老旧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从内容上明确了业主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如何交存和续交资金、应急使用的情形和流程、业主自管等事项。
如此一来,可以在确保业主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的基础上,更加方便地开展老旧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增强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透明度,同时提升管理效率。而这一制度可通过集合表决的方式,有效解决分散表决费时、费力、意见难以统一等问题。就相当于预先授权,把需要表决通过的管理事项事先全部表决完成,省去今后“一事一议一表决”的不便。
交存金额最低不低于每平米5元
鼓励业主自主管理 引入第三方监督 《办法》规定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在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中约定,不设上限,但不得低于每平方米5元。业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按照公约约定的交存标准和本小区总户数编制维修资金交存清册,逐一收取,并登记在册,请业主签字确认,再将归集的资金存入专户,并把交款凭证等资料在小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在老旧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管理方面,鼓励并推动维修资金业主自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维修资金归集时已设立业主大会的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管,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代管,并由相应主体与专户承办银行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资金管理的相关内容;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设立后,应当划转业主自管;每年3月底前应以小区为单位向业主公布上一年度维修资金收支等相关情况,确保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应当按照约定补充维修资金。 在老旧住宅小区维修资金使用上,《办法》明确了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例如用于单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就由单元内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老旧住宅小区使用维修资金,可依据与专户承办银行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引入第三方监督服务,确保了维修资金使用安全。 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办法》也对应急使用维修资金做出了明确,新建立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其应急使用的情形和流程已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中进行了约定,实现了业主事先授权,当出现应急情形时可直接适用基本建立起一套安全高效的老旧住宅小区维修资金使用模式。 可依法使用维修资金增设电梯 已签订规约的 按已签订规约执行 此次《办法》明确了老旧住宅小区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后,可以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在需要增设电梯时使用维修资金。增设电梯的具体流程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函〔2018〕134号)相关规定执行。为既有住宅使用维修资金增设电梯提供了政策保障,为确保相关政策落地落实,市住建局还专门制定了《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服务指南》,进一步加强了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和规范。 据悉《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成都市老旧院落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指导规则》同时废止。业主已于2019年5月1日前签订本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老旧住宅小区,其首期维修资金交存仍按照已签订的本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约定的标准执行。 (文章转至“成都物业管理协会”微信官网)